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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咋维护?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具体民事权利涉及的都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当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拥有民事权利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某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他(她、它——组织)就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否则,权利将成为美丽的肥皂泡。

在回答怎么办之前,有必要先“友情提示”一下“不能怎么办”——决不能擅自动用暴力强行解决。要知道,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暴力强制权的政府垄断,纠纷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个人不得裁决自己的纠纷,对他人施行暴力强制。

中国在这方面起步最早、做得最彻底。商鞅立法禁止“私斗”,此后历代继承甚至有时禁过头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尺度一度收得很窄,让人不敢施展。欧美禁止较晚,到19世纪决斗还是解决争议的合法方式。美国开国元勋、《美国宪法》主要执笔人之一、首任财政部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德国著名工人领袖斐迪南·拉萨尔(1825—1864),都死于决斗。美国禁止最不彻底,居然允许个人持枪自由。

民事维权的合法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平等协商。妥协退让是一种境界,经平等协商解决争议不伤和气。如果争议本身协商不成,也可先找到都能接受的解决机制,共同接受依该机制得出的结果。如成都两个小伙子用划拳解决赔偿纠纷的做法就值得称道。

二是第三方调解和仲裁。有基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可根据争议性质和方便原则予以选择,也可以找各方都信得过的人士或专门的仲裁机构居中裁断。

三是诉讼,打官司。“司法最终”是世界公认的政治和法律原则,它认为司法可以补救政治和行政之失,是治国理政协民的最后关口。在国际上,涉及一个国家和国民的民事争议在司法程序启动和终止以前,本国不得启动外交保护机制。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早已被宣布为违法。在国内,一旦司法不能发挥裁断社会争端的作用,每个人都自以为是、指人为非,进而以暴力决胜负,社会将陷于混乱。

权利人把自己的维权请求诉诸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这一过程叫诉讼,中国俗称“打官司”。广义的打官司包括一切诉诸官方机构解决争端的情形。

虽然被侵害的是民事权利,但诉讼维权的途径却不限于民事诉讼一条。如果被侵权人认为侵权相当严重已构成了犯罪,可向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普通犯罪)或调查机关(监察委,公共职务行为)举报,要求启动侦查(调查)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法定范围内的轻微犯罪且事实清楚的,可以自行诉诸法院(刑事自诉)。如果认为侵权来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可以把行政机关拉到被告席上。除此以外,则是以民事诉讼程序状告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打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