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都应当及时报案。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驾驶人也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二、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存在事后无法处理或被认定为逃逸的风险。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逃逸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应当快速协商解决,避免交通拥堵。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而且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不同意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很小,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此时不需要立即报案。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畅通,法律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快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