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存在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下面对此三种权利分别阐述。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主体转让、放弃、也可以继承。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即物权和债权。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谓债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在内容上是一种请求关系,而且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为内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抚养权等。身份权须有一定的行为或资格等才能产生,如具有夫妻资格、才能享有配偶权。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其内容主要体现为人格和身份等精神利益。人身权一般都具有专属性,尽管个别人格权的权能,如肖像权的权能可以转让,但人身权作为整体是不能转让的,也不能放弃和继承。
(三)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这些权利的特点表现在,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专属性并非十分明显。
典型的综合性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第一,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就是指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内容。第二,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例如,对团体的收入分配请求权、投票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其既有身份属性,又包含了财产利益。第三,维承权。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以财产利益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