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是哪一年实施的?关于反家暴,你应该了解的那些通识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不应成为暴力的温床;家暴,也不只是“家务事”,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权益,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绊脚石。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至今已7年有余,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可见坚决禁止家庭暴力,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如何理解“家庭成员”的范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的暴力行为,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三)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家暴的范畴。
二、遭遇家暴怎么办?
(一)及时求助
受害人可以向以下单位求助:
1.公安机关:家暴报警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人民法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妇联组织: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指导和处理。受害人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4.村(居)委会: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处理。
5.受害人工作单位: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处理。
6.加害人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7.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集证据
受害人可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证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受害人的陈述。
2.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三、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告知文件。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三)告诫书包含什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2款,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四)告诫书有什么作用?
1.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由谁申请?
1.受害人本人自行申请: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代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二条,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受害人意愿代为申请。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四)以何种方式提出申请?
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五)如何准备证据?
需要准备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六)受害人存在过错,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七)没有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可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离婚案件,也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只要满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负责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十一)施暴者申请复议会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吗?
不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十二)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哪些后果?1.可以认定为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新情况、新理由”。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3.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拒绝家暴让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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