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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与野蛮执法的区别


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分子。如越狱,抢夺枪支,使用凶器等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使用暴力执法。

反之,则为野蛮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野蛮执法。

一、超过法律规定必要限度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公安人员诱导他人使用武力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什么叫诱导使用武力?如在亲属面前对犯罪分子使用武力,使亲属忍无可忍,被迫使用暴力。如对公民大吆小喝,严重伤害公民自尊,使公民被迫使用暴力。

三、在人群密集地点,如大街上开车追捕犯罪分子等,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对没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执法。

五、滥用警械、如枪支、手铐等。

其它:关于袭警问题。

有人认为,警察可以对老百姓动手,百姓对警察动手就是袭警罪,这不公平。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际情况是警察不可以随意打百姓,百姓也不可以随意打警察。

百姓伤警察要负刑事责任,警察伤百姓,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所不同的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度的武力,那是警察的特权。

还有人质疑,百姓打警察,就是袭警。难道百姓不可以对警察实施正当防卫吗?

当然可以,但必须是正当防卫。否则,就可能是袭警了。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警察野蛮执法的投诉。

一是人民检察院,二是警察督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