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通报案例
【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农工商总公司经理、法人李某某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6月,时任苏家坨镇西小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西小营村分两批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共90余人到延安学习培训,并沿途游览杏花村汾酒厂、大槐树寻根祭祖园、苏三监狱等旅游景点,使用村集体资金23万余元。李某某参加了此次活动,违纪款合计1875元。2021年4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1875元已收缴。
【案例2】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二级调研员刘某某等3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8年4月,刘某某担任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党工委委员期间,带领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党委委员梁某东、社区股份公司工作人员梁某培等借公务之机绕道吉林省长白山景区游玩,公款报销旅游费用5531元。刘某某、梁某东、梁某培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违纪违法认定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搭车”公款旅游的一种形式。公务差旅,顾名思义只是从事公务活动,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却借机“挟带私货”,在公务活动之外,安排了不该有的旅游观光活动,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有的本可以一天结束的公务活动,非要拖上两三天,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务活动,非要舍近求远,不仅造成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直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这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党的十八大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借外出从事公务差旅活动的便利,到一些风景名胜等景区游览参观,把额外发生的住宿、交通、门票、餐饮等费用打包在差旅费中报销,造成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既挥霍浪费了公款,又助长了不良风气,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认定违纪违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将该行为规定为“违反规定公款消费”行为。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改变公务行程,而且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违法错误。但是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即便如此,党员干部也要谨慎行事,分清公私界限,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追究纪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