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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啥意思,和我们理解的一样吗?

经常在各种媒体、新闻、头条的评论区看到钓鱼执法的评论,钓鱼执法是我们很多人讨厌的一种执法行为,也是违背执法规定的执法行为,但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钓鱼执法真的是钓鱼执法吗?

大多数人对钓鱼执法是有误解的,什么是真正意义的钓鱼执法,今天通过本文和大家简单分享分享。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即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其本质是引起当事人的违法或者犯罪意图,即犯意。

《刑诉法》第 153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综上可知,钓鱼执法和暗访调查、隐匿身份调查中的本质区别是:被调查对象是否有违法或犯罪意图,而不是由执法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引起起犯罪意图。

例如:对销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如果他本身就在销售假冒卷烟,调查人员隐匿身份向起购买,最后被执法人员查获处罚,并不属于钓鱼执法。

典型的钓鱼执法情形是:隐匿身份的执法人员购买假冒卷烟,销售者本没有销售假冒卷烟的意图,也告诉调查人员没有假烟。

而调查人员告知销售者:你去进一点假烟,我过几天来买。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钓鱼执法,是被执法规范所禁止的。

所以,我们必须分清什么是钓鱼执法,什么是隐匿调查?

在当前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的情况下,隐匿身份调查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明确钓鱼执法和隐匿调查的界限,更好的监督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