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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那些征税知识

成品油消费税那些征税知识

根据成品油现行有效的成品油消费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一些征税油品品类以及吨升换算标准整理出一些关键常识。

一、征税环节及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成品油及其类似石油产品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油品品类及税率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三、具体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1.汽油 1吨=1388升;

2.柴油 1吨=1176升;

3.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4.石脑油 1吨=1385升;

5.溶剂油 1吨=1282升;

6.润滑油 1吨=1126升;

7.燃料油 1吨=1015升。

四、参照成品油执行的其他石油产品征税标准、文件及执行日期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的标准:

1.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5.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公告

2021年6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公告)

1.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3.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4.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5.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五、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特殊规定

(一)成品油销售发票开具规定

1.发票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3.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4.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1.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2.《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是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是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3.《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4.《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变压器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