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对登记证书有争议应提供证据证明记载错误
城东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东房权证城东区字第)XX号、东国用(2015)第0××6号】原系赵某某、李女士所有,2015年5月19日,该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
原告赵某某、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某、李女士为城东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某、李女士请求确认其系城东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屋【(东房权证城东区字第)XX某号、东国用(2015)第0××6号】的实际权利人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关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过户至张某某名下,权利证书载明张某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经(2020)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系赵某某、李女士、张某某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张某某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赵某某、李女士主张其为实际权利人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的原因,双方主张不一致:赵某某、李女士陈述,因与张某某姐夫艾某某有借贷关系,想用房子做抵押贷款,贷款后钱款归艾某某使用,二人因信用问题无法贷款,遂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艾某某由张某某作担保,张某某用该房屋进行抵押从银行贷款做经营使用;张某某陈述,赵某某、李女士欠其240万元,陆续还款120万元后,二人无力偿还,张某某遂起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二人提出以房抵债,张某某撤销起诉,三人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三人在过户时都做出了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以上何种原因进行的房屋过户,均不影响该房屋权利证书效力,赵某某、李女士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取得该房屋物权。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案件,至于赵某某、李女士与张某某、张某某的姐夫艾某某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是否履行了向李女士提供借款的义务或者支付房屋对价,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某、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则应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本案中,涉案房屋在2015年5月19日即过户至张某某名下,赵某某、李女士主张其在涉案房屋过户后仍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张某某对赵某某、李女士的主张不予认可,则赵某某、李女士有义务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某某就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存在不同于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的约定。现,赵某某、李女士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其请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赵某某、李女士所称张某某并未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等问题,均属于双方有关合同的履行问题,赵某某、李女士可以依据双方约定向张某某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中房屋权属的认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