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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一线执法需谨记“事缓则圆”

来论

近日,“交警追缉违章货车引车祸致路人伤残”一事引发关注。2023年12月18日,司机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东阳江市境内试图摆脱后面追车查缉违章的交警时,不慎与驾乘摩托车的一对夫妇相撞,车祸导致其中一人重伤。对此,受害人家属表示,“交警这样追车,不但没有考虑群众安全,还把群众置于危险境地!我到现在都想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无独有偶,7月14日18时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几名交警在属地查违,遭一名骑摩托车未戴头盔的男子冲卡,交警随后追赶,一路追到与卡点相隔仅100米的男子家里,后该男子死亡。次日,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名不幸去世的男子有心脏方面的基础疾病,非被殴打后死亡。

究其实质,这两起案例都属于交警不当执法引起的事故,二者的追赶行为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安部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显而易见,超载与未戴头盔不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行为之列。

换言之,货车超载与未戴头盔等行为虽有危害,但尚未达到触发驾车追缉的条件。“不得”的表述明白无误地说明这属于禁止性条款,交警必须遵守。而从国外经验来看,公共安全高于执法效率被奉为执法的基本原则,只有涉及持枪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嫌疑人,警方才能驾车追缉。

货车司机李某一案中,交警追车时长6-7分钟,追车路段长度约10公里。据此估算,交警和货车司机的平均时速约为100公里每小时,而途经之处不仅有密集的商铺和民居,还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道路两旁40公里和60公里的限速标识清晰可见,以这样的瞬间时速经过这样环境的路段,发生事故就成了大概率事件。作为交警,说实话不应该缺乏这样的预判。如果预判到了,就该果断停止追车,转而采取其他替代方案,将情况上报或者通知在相关道路前方布控。对于突发的非紧急、非暴力情况,“事缓则圆”显然是更为稳妥的应对思路。

就事论事,本案确有其特殊性,李某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是按非营运车辆投的保,但事发时其正在从事商业运营,承保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赔不了,李某个人赔不起,这才有了受害人家属知情后要求交警承担相应责任的后续。但不管保险赔不赔,都无法更改一个事实,交警追赶李某10公里涉嫌违规,在这一过程中,李某出于逃避处罚、恐惧等因素而加速逃跑,最终致人重伤。没人能否认,追缉行为间接诱发了事故,交警不能排除在其过错比例范围内进行国家赔偿。

总而言之,交警在一线执法时,必须平衡好公共安全和执法效率的关系,这既是对公共安全的呵护,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执法者自身的保护——不至于因涉嫌滥用职权而惹上赔偿或者官司。

□胡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