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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的本质(西方政府与宪法之间的较量)

何为宪政


宪政≠有宪法的政治体系。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体。

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面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个人认为,近代西方的宪政更多的是指运用宪法,以自由为价值内容,以契约为手段,以约束国家权力、保障民权为目的的法律理念。


西方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宪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规范权力,保障权利

更具体地说,是为了限制封建君主和贵族的权利,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不合理的侵犯,同时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探寻历史的源头,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系统分析了城邦政体,那个时代的哲学思想就具有一定的西欧宪政色彩。具体表现为,城邦法律需要遵守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官员权力在法律之下。

“限权”是西方宪政核心内容。其思想体系的萌发与形成集中体现在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学说所形成的权力分立、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的启蒙思想为代表。

宪政这一术语,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首次出现。

在现代西方社会,宪政发展更加完善,从多方面实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抛开立法本身不谈,多党制的国家的反对党对政府实施有力的监督。依靠独立的司法系统进行违宪审查,增大对违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实,这种思想和我之前在探讨“全法治和半法治”的部分内容有些类似。我们不妨从反面来理解。

在这里我想到了施密特的宪法观,他把宪法理解为一种“政治决断”。个人认为这是西方宪政的“非主流”典型。

因为当政治权力决定一个人是否拥有制宪权,这相当于用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去决定一个国家公民的公共权力,显然是危险且专断的。


与之相反的,立宪主义(即宪政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它将自由主义的精神加以法律化,其本质精神就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立宪主义精神恰恰体现了宪法的本质之一:是“授权规范和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宪法授予国家权力,又适当限制国家权力以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性讲义》的作者林来梵老师用“耶努斯”两面神来形容这一特征。


宪政主义在中国


对于中国,虽早有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但“宪法”“宪政”之类的概念确是借鉴于西方。然而,中国并没有走上西方式的宪政之路

正如上文所阐释的,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发展中否定封建专制的产物,我国的历史发展历程并没有给予宪政充足的“发展空间”。

虽然,近代中国在也经历过一段移植西方宪政的历史。

清末的君宪宪政就是一个例子,洋务运动时期,早期的改良派就借鉴西方,提出发展君主立宪政体,设立议会。

甲午战争后,维新运动中的民族资产阶级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较为系统完整的宪政主张。

然而,这些在当时非常先进的思想并没有真正得到清政府的认可,面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满腔热忱,清政府只是将形式化的改变作为力挽狂澜的筹码,最终导致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没落。

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坚持依宪治国,这与西方国家的宪政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无视我国无产阶级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打着民主的旗号盲目追求个人私权,大谈“与生俱来”的权利,神话“自然法”,无疑是不明智的。

宪政的主要表现就在于以三权分立为典型的分权制、多党制、私有制经济等等,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运转的特殊性,也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宪政之路在如今的中国是走不通的,也是难以为民众所接受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可以看出宪法在我们国家治理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当然,我们国家目前正在通过借鉴其他立宪主义宪法,通过对我国宪法进行文本解释、修改,来不断输送立宪主义精神的活力因素到我国现行宪法中。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思想。


人是多样的,人性是多面的。

宪政主义引发争议的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可以信任人能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而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清晰的界限,又是否会导致社会与个人领域的分离。

而我们又如何把握住公权力和私权利,限权与放权之间的界限。

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任何一个学说都不是完美的,我们不能直观地分析”好“与”坏“,关键是其使用能否与社会相适应,能否真正为群众带来幸福。

我们不能步入“宪政=民主”的误区,也不能将宪政主义等同于西方政治。是否实施宪政和是否重视宪法并没有本质联系。

从根本上说,只有当一部宪法真正地认可人民的权利、满足人民需求,才能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律,从而推动社会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