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性质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性质关系,可以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解读。我觉得正确理解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性质关系,对于执业律师来说具有重大的指导价值,可以有利于正确执业,不再彷徨。我今天就从客户聘请律师的角度来说,律师具有“工具性”,从律师为客户从事代理法律事务的角度来看,律师对于客户的法律事务的代理活动具有“工作性”。
这是从一个法律事务的过程,从两个角度来看待事务性质的。
正是由于存在“工具性”与“工作性”的交叉,才会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正是有“工具性”与“工作性”的背离才会出现律师与委托人没有达成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发生纠纷。分述如下:
一、委托人的目的并不完全等于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可以简称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事项。
例如刑事辩护业务。委托人的目的可能是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取保候审、或者给被告人传话等等。
而刑事辩护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辩护合同),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并且不准给犯罪嫌疑人传话并且保证一定胜诉。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就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人的目的很可能就是要不择手段要维护他的利益。
委托人的目的与律师所的目的的交叉,才达成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目的与律师所目的的完全背离,导致不能达成委托代理合同。
尽管委托人与律师所签订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委托人心目中还要坚持自己心中目的的要求。所以当合同履行完毕时,没有达到委托人心目中的目的,这时也可能双方发生纠纷。
二、委托人心目中律师就是他从事法律活动的工具。
委托人不非常懂得法律事务活动的技能,需要花钱委托律师参与法律活动。在委托人心目中就是我花钱雇你给我干活。律师就是他的工具而已。
三、律师为客户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是“工作”。
这种“工作”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合同义务,也就是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义务;另一次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律师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业会到的要求。
律师维护客户的权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特别是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目的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有些律师没有把握好这其中的关系,才陷入危险境地。
如果律师以客户唯马首是瞻,很可能就会掉入陷阱中;如果对于案件太投入了,也很可能掉进坑里了;如果对客户太不负责任了,可能就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
律师应当头脑清楚,不能为利去铤而走险。
现在有些刑事辩护的客户问律师:是否能保证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如果能我就聘请你。有的律师因此栽了大跟头!
客户聘请你代理案件是感觉到你有利用价值;当你没有了利用价值的时候,他不会给你一分钱的。这个世界就是非常实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