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什么是土地管理法?它适用范围、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引言】

土地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那么,《土地管理法》是什么?

【案例描述】

某市有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农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20户农户承包经营。该农用地位于市区边缘,周边已经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房地产公司看中该农用地的开发潜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协商,以每亩5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农用地,并承诺在项目建成后分配一定数量的住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同意了该公司的收购意向,并签订了收购协议。该公司随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提交了相应的规划设计方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拒绝了其申请,并责令其停止占用该农用地。

该公司不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细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农用地作为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此,该农用地作为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农户使用。使用该农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农户,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该农用地的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因此,该农用地作为一块用于种植业生产的土地,可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由村内20户农户承包经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该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之间存在关于该农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的争议时,应当按照这一程序进行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有以下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标准等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和租赁。出让是指国家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损失。

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山等,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损失。

该公司想要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焦点争议】

该公司是否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收购协议,收购该农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该收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经过其他部门或者层级的审批?

该公司是否可以占用该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该占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律师观点】

该公司不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收购协议,收购该农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此,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通过出让、划拨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不能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所有权。

该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收购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和租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才能采取划拨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主要用于军事设施、外交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高划拨年限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主要用于临时性建设项目等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山等,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该公司想要将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不能占用该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该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之间存在关于该农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的争议时,该公司不得占用该农用地进行任何活动,更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在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占用该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该公司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和赔偿。

【结语】

通过对《土地管理法》和本案的分析,本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提高土地管理意识,遵守土地管理规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