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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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0 06:38:26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给B公司分公司施工完成。2021年7月24日,B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墙体拆除工程以2600元的价格交给窦某负责,并与窦某签订了《拆除清运工程及搬运费协议》。该协议签订后,窦某雇佣阮某等人进场施工。
阮某在为窦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倒塌墙体砸伤,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现阮某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及窦某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与阮某系雇佣关系,阮某为其提供劳务受伤,窦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阮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涉案墙体的拆除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忽视安全隐患的存在,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其应承担30%的责任。
B公司将涉案拆除工程承包后又将部分墙体拆除工程交由不具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窦某负责完成,其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故其应与窦某对阮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故法院判决,B公司与窦某对阮某造成的损失各承担35%的责任。扣除窦某及B公司垫付的9万余元后,阮某最终获得17万余元的赔偿。
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