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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劳动者可以不去吗?


公司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去,取决于搬迁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选择。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特性,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发生的变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范畴。然而,在考虑工作地点变更时,应全面权衡变更的远近、通勤的便利性,并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判断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


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内,或者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我们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超过合理范围,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这被视为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事项(特别是办公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在新办公场所工作。

综上,如果公司搬迁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工作。但是如果公司搬迁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去,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之,在面对公司搬迁的情况时,劳动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