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签订时间(《南京条约》等签订始末)
1842年,清朝和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随后法国和美国先后和清朝签订了类似的条约。这些条约对中国的领土、司法、关税等主权形成了巨大的破坏,是中国进入近代的重要标志。在谈判过程中,中国对近代主权概念不了解,因而丧失了更多的主权和利益,这是值得思考的。
一,《南京条约》的草草签订
1842年,英军到达南京城下,扬言进攻南京。道光帝被接二连三的失败消磨了斗志,他让耆英代表清政府和英方进行谈判。耆英为了试探英军底线,先派遣陈志刚和英军接触。英方代表璞鼎查很不满意,但是也提出了条件,那就是让清朝赔款3000万两白银,陈志刚压价到了2100万两。随后,陈志刚又提出主要英军撤出中国,就允许让英国商船在香港停泊。
璞鼎查认为清朝还未认清形势,继续威胁进攻南京。道光帝这时候进一步妥协,让耆英全权代表清朝和英法进行谈判。英国早就将条件写在纸上,就等着耆英签字就可以了。耆英认为赔款太多了,犹豫不决。璞鼎查就邀请耆英参观英军的海军演练,借此炫耀武力。耆英被英军的坚船利炮震惊了,考虑到英军武器装备如此先进,清政府最终选择妥协到底,将《南京条约》签订。
其内容主要有:(1)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允许英国人到此通商,派遣领事,打破传统的行商垄断规则,英商在口岸可以自由贸易;(2)中英之间贸易的关税,由两国协商;(3)赔款英国军费开支、鸦片损失、商欠共2100万元(西班牙银元,相当于1400万两);(4)香港岛割让给英国。实际上对比当年马嘎尔尼使团提出的要求,两者在内容上差别不大,只是将舟山岛换为了香港岛,可见这些条款是早就设想好的。
这些条款中,只有五口通商是对中国有利的,因为打破了清朝近百年的“闭关锁国”,实行五口自由贸易也打破了官商对贸易的垄断,有利于中外之间的经济交流。关税协商,使得中国关税主权开始被外国控制,但是总体还是有利于自由贸易。至于赔款,自古输家赔钱,的确没话可说。
割让香港岛算是《南京条约》最大的损失,因为这是领土的沦丧。一个国家最根本的东西就是领土和人民。
二,《虎门条约》签订,中国吃了不懂国际法的大亏
《南京条约》只是一个纲要性质的文件,没有具体的实施内容,因此双方还要进一步协商具体的条款。在关税方面,英国首先在香港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随后耆英和璞鼎查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而《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成为了《虎门条约》的附件。
虎门条约的内容主要有4项,(1)两国共同确定了关税税率;(2)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也就是英国人在华犯罪,必须由英国审判,由英国法律来处理;(3)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可以取得中国和其他任何国家的优惠条款;(4)英舰进泊的通商口岸有专门的港湾停靠。
鸦片战争之前,清朝的关税分为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正税比较轻,主要按照货物多少和船只大小来征收,而附加税比较重,而且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缺乏随意性。当时璞鼎查提出要清朝制定一个规范、公正、统一的关税标准,以便开展自由贸易。而耆英认为所谓的“公正”也要英方认可才能推行,因而干脆直接让英国参与关税标准的谈论和制定。
如此,耆英就将关税主权拱手让人了。实际上,清朝方面完全可以咨询、雇佣外国人制定国际通用的关税条例,但绝不应该将关税协商权送给英国,这是对国际法的无知。最终《海关税则》规定了61种出口货物和48种进口货物的关税,总体而言,进出口关税都大幅度降低了。大部分货物按照5%来征收进出口关税,这个标准远远低于各国的税率。
关税越低,自由贸易的程度就越高。但是中国的许多产品难以和英国竞争,这导致许多英国货物会大量涌入中国,对中国的手工业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关税越低,代表清朝就不会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不利于缓解道光年间的财政危机。当然,关税越低,中国社会被冲击的程度就越猛烈,中国的转型也就越快,这是客观的效果。
在司法方面,西方国家向来认为东方的法律残酷,因而都避免在亚洲犯罪的本国人遭到亚洲法律的制裁,因此都会向亚洲各国提出领事裁判权。当时,耆英认为英国人难以管理,为了少惹麻烦,也就是将领事裁判权拱手让人。当时只是为了减少麻烦,但是日后却带来更多麻烦。后来,西方列强提出只要中国法律和国际接轨,那就归还领事裁判权。此后,清朝和民国不断修改法制,努力尝试收回该司法权,这间接推动了中国的法制近代化。
最惠国待遇上,英方提出的是双方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是“利益均沾”观念的体现。但是耆英认为中国在英国没有什么利益,于是为了避免麻烦,单方面放弃了最惠国的权益,结果就变成了“片面最惠国”条款。这个条款是《虎门条约》中危害最大的一款,因为以后中国和任何国家的特权,英国都能够享受这个条款。此条款出台后,使得列强对华利益趋于一致,使得中国在外交上也陷入了被动状态。
《虎门条约》中允许英国人在规定的港湾停靠,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实际上,东方国家传统的贸易体系也是允许外国人在港口建设房屋居住的,不过必须听从管理。但是英国方面却曲解条款,将这里的“租借土地”强解为划出一块土地租让英国,类似于当年葡萄牙租借澳门一样。
1845年,英国强制在上海划出了“租界”,这是一种新的渗透方式。后来租界成为了“国中之国”。当然,租借的主权还是属于中国,中国强大之日可以将之收回。租借概念的出现有助于减少割地,此后除了日俄之外,其他列强对中国的土地要求基本都是“租界”。
三,法国和美国效仿,清朝来者不拒
《南京条约》和附件签订后,法国和美国两个工业国也开始蠢蠢欲动,试图来分一杯羹。之前,美国对华的鸦片贸易规模仅次英国,每年达到了1500箱。1844年,美国派遣3艘军舰到达澳门,要求清朝进行谈判。清朝担心战争再次爆发,于是派遣耆英为钦差大臣,与美国代表顾盛谈判,最终双方签订了《望厦条约》。
美国通过《望厦条约》获得了和《南京条约》一样的特权,并得到了更多的利益,如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美国商船可以自由进出中国领海,中国不能干预,美国海军也可以到各口岸巡查;美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
1844年末,法国也派遣了8艘军舰到达了澳门,耆英在澳门与之进行了谈判,最终签订了《黄埔条约》。《黄埔条约》中,法国人得到了《南京条约》和《望厦条约》中所有的特权,并且提出一个新的条款,那就是允许天主教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播,实际上标志着康熙、雍正的传教禁令。
此后,清朝又相继和比利时、瑞典、挪威等国签订了一批条约,他们都仗着清朝对世界格局不了解,狐假虎威,使得中国的领土主权、关税主权、司法主权、领海主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由于清朝缺乏国际法概念,因此在签订这些条款也只是想当做权益之际,道光皇帝将《南京条约》束之高阁,存放于两广总督衙门,并未下令地方官员执行。英国则通过报刊等大力宣传条约内容,并多次要求两广总督履行条约内容,两广总督也以各种理由推脱。鸦片战争似乎就是在一片死水中投下一块石头,水花四溅,当石头沉没,一切又似乎归于平静。
清朝又将《南京条约》等视为“万年公约”,认为签订后就没事了,这是缺乏危机感的体现。清朝尚未认清形势,认为自己还是“天朝上国”,依然将英法等称之为“蛮夷”。当英国提出在北京驻扎大使的要求时,清朝予以拒绝;当英法提出了修订条约的时候,清朝也予以拒绝。这又给第二次鸦片战争埋下了伏笔。
鸦片战争后的诸多条约签订,都体现了清朝近代主权意识的薄弱,国际法思想的缺乏,这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也是不思进取的体现。早在康熙时期,清朝就已经接触到了国际法,并且和俄国签订了《尼布楚条约》,保护了国家领土主权。而清朝的后期统治者却将领土和主权轻易让人,实在是令人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