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工程是否侵犯专利权(技术秘密“反向工程”案件的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技术的保护可以通过专利或保密的方式进行,申请专利的优势在于“以公开换保护”,但法律保护的力度取决于多重因素,商业秘密的好处是“不公开”,但一旦泄密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两者各有利弊,需要权利人权衡,申请了专利,可以独占,有法律保护,如果有人未经允许使用了专利技术,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可以诉诸法律。而技术秘密被人获知了,需要证明对方是非法获知的才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对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知的,就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即使对方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的。
“反向工程”是通过对购买的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拆解、测绘、分析,从而弄清该产品的原理,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仿造,类似于“山寨”或“高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山寨”或“高仿”他人商标、知名包装、装潢、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是不允许的,但“反向工程”仿造他人产品法律却不禁止。很多人误认为“反向工程”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1、仿造并不是不劳而获,也需要付出合理的劳动(这不构成违法模仿的理由)。2、被模仿者的产品和技术不受法律保护。3、获得被模仿的技术或产品具有合法性。4、支持模仿可以加速科技革新,加速技术研发。5、模仿可以降低成本,降低价格,有益于社会,有利于公众。
一、典型案例
某A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制造出一款家用软化水自动控制调节产品,产品一经投入市场立即受到广泛好评与欢迎,非常畅销,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A公司将自己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时间不久,市场上出现了B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受理后查明,B公司的技术是从市场上购买了A公司的产品后经过拆解获取的,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B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B公司的技术虽然与A公司的技术有相同之处,但具有合法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A公司主张B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与反向工程属于不同性质的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秘密性,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而“反向工程”则不同,进入公共领域的产品,公众对于产品的信息有权利了解,反向工程是了解信息的有效手段之一,法律把“反向工程”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有其合理性。
处理“反向工程”案件,应把握“反向工程”案件的适用条件,在涉及“反向工程”案件诉讼中,能否证明“合法性”是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关键,如果从合法渠道取得产品,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技术获取,就不属于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权利方而言,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对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即使商业秘密持有人与涉案侵权人订有“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并不足以对“反向工程”者进行追诉,该条款很可能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